这份公开判决来自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闽0603刑初139号。法院认定熊某假冒专利,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辩护人詹俊忠、吕子雄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闽0603刑初139号
- 法院: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福建)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詹俊忠律师、吕子雄律师(公开文书未记载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熊某未经授权,将他人“一种防蓝光光学镜片”专利申请文件改号后用于网店广告,经审计销售防蓝光眼镜经营数额为人民币883273.93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詹俊忠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假冒专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熊某犯假冒专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说明
说是网店还刷了单,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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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罪名对照见假冒专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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