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通中知刑初字第0001号。法院认定张某甲假冒专利,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通中知刑初字第0001号
- 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张某甲委托复印社印刷海安江源机电公司宣传册2000本,封面及网页载有与他人有效发明专利相同的专利号,用于推销锅炉清灰剂。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假冒专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犯假冒专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说明
说是只改了字体颜色,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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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罪名对照见假冒专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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