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平刑初字第123号。法院认定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免刑仍是有罪判决。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平刑初字第123号
- 法院:平江县人民法院(湖南)
- 起诉书:平检公一刑诉(2015)75号
- 辩护人:潘义龙律师(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5年3月20日19时许,袁某驾驶出租车沿S308线行驶至平江县长寿镇大水村清水塘路段,撞倒对向行人李某,李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袁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袁某主动投案自首,与家属和解赔偿并取得谅解,家属出具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报告,村委会亦出具报告。检察院量刑建议免刑或拘役。公开开庭。袁某及潘义龙律师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潘义龙律师提出自首、赔偿谅解、情节较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予以支持。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未尽避让行人义务,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认定自首,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处罚,并已赔偿谅解。判决:袁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说明
家属出具免刑请求、村委会出报告,都不等于法院必须免刑。本例是该组证据下的结论。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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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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