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隆昌刑初字第70号。法院认定张某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辩护人高麒麟律师(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隆昌刑初字第70号
- 法院:隆昌县人民法院(四川)
- 起诉书:隆检公诉刑诉(2014)45号
- 辩护人:高麒麟律师(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10月21日,两名学生被发现死于学校假山水池内,鉴定系水中电击死亡。潜水泵损坏后未拆除,张某某排除隐患时只断开火线、零线仍连接,后又误将共用零线接入时控开关火线,路灯通电时潜水泵带电。学校分别赔偿两名死亡学生亲属各60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提出假山水池不属教育设施、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某明知有危险,并认为有自首情节,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法院不采纳不构成犯罪的意见,认定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假山水池不算教室、只是电工不是校长,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明知校园水池设施有危险不排除并发生死亡,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假山水池不算教室,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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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罪名对照见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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