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2)汝刑初字第64号。法院认定陈战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2)汝刑初字第64号
  • 法院:汝州市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汝检刑诉[2012]30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陈战豪在未办理办学许可的情况下开设寄宿学校分校并任董事长,厕所不符合规定,入厕通道较窄,新建屏蔽墙未下地基直接建在水泥地面上。2010年11月3日考试结束后学生拥挤,厕所屏蔽墙倒塌,造成五名学生受伤,其中一人在送医途中死亡。陈战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80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陈战豪对指控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法院认定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战豪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已经赔了十八万元、墙是后来加的,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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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罪名对照见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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