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0508刑初127号。法院认定李康犯劫持汽车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辩护人李冰冰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9)苏0508刑初127号
- 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姑检诉刑诉〔2019〕39号
- 辩护人:李冰冰律师(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8年12月13日凌晨1时左右,李康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后,在苏州火车站北广场附近使用剪刀胁迫司机王某驾驶黑色东风日产汽车,强迫王某逆向和闯红灯,并在路口赶走王某后自己开车。李康随后主动投案。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李康对指控无异议。李冰冰提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有自首、认罪悔罪。法院认定构成劫持汽车罪,因自首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康犯劫持汽车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说明
说是情绪激动、只想离开、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因自首减轻后仍处实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用剪刀胁迫司机逆向闯红灯,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想搭个便车、情绪激动、没有伤人,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劫持船只、汽车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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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二十二条。罪名对照见劫持船只、汽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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