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沪0116刑初418号。法院认定薛某某犯劫持汽车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辩护人张某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沪0116刑初418号
- 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
- 起诉书:沪金检诉刑诉〔2017〕377号
- 辩护人:张某律师(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6年12月5日,薛某某在浙江省平湖市乘坐葛某某驾驶的轿车,以去浦东机场接人为由到达上海。当日15时30分许,车辆行驶至G15高速公路时,薛某某使用水果刀架在葛某某脖子上,让其开车前往宁波。葛某某在金山工业区大道收费站下车逃跑并报警。薛某某在原地等候。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薛某某对事实无异议。张某提出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大。法院认定构成劫持汽车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因自首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薛某某犯劫持汽车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说明
说是接人未果、已经原地等候、算自首,本例仍定罪;累犯从重、自首减轻后仍处实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用水果刀逼司机改道去外地,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想搭个便车、情绪激动、没有伤人,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劫持船只、汽车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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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二十二条。罪名对照见劫持船只、汽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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