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案号(2011)淅刑初字第154号。法院认定杜德秀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1)淅刑初字第154号
- 法院:淅川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淅检刑诉(2011)120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民警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并押上车后,杜德秀等人将车拦下,杜德秀抱住民警的腿,他人将被抓人员强行拉下车,致其带铐逃走,两名民警轻微伤。杜德秀其后投案自首。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杜德秀对指控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杜德秀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亲人被抓、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抓捕现场拦车把人拉走,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亲人被抓或已经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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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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