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汕陆法刑初字第192号。法院认定李某某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汕陆法刑初字第192号
- 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广东)
- 起诉书:陆检公诉(2014)第15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李某某受他人雇请驾驶货车运载进口固体废物旧服装,途中被查获一百四十八捆。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李某某对指控无异议。法院认定其受雇运载、构成共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说明
说是受雇开车赚运费、已经认罪,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受雇运载进口旧服装,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是开车赚钱或已经交了修复费,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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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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