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汕陆法刑初字第192号。法院认定李某某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汕陆法刑初字第192号
  • 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广东)
  • 起诉书:陆检公诉(2014)第15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李某某受他人雇请驾驶货车运载进口固体废物旧服装,途中被查获一百四十八捆。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李某某对指控无异议。法院认定其受雇运载、构成共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说明

说是受雇开车赚运费、已经认罪,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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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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