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案号(2025)新7101刑初27号。法院认定达某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5)新7101刑初27号
- 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新疆)
- 起诉书:乌铁检刑诉(2024)8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境外司机入境后车辆报废,达某帮忙把境内购买的车头与境外报废车头对调,报废车头留在境内抵扣修理费。鉴定意见认定该废旧机动车为固体废物,重七点二吨。达某经传唤到案,认罪认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达某对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达某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说明
说是修车抵费用、已经认罪认罚,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把境外报废车头留在境内堆放,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是开车赚钱或已经交了修复费,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百科。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和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