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鄂下陆刑初字第00076号。法院认定徐某、肖某、袁某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肖某、袁某判处实刑。辩护人熊和清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鄂下陆刑初字第00076号
- 法院: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湖北)
- 起诉书:下检开公诉刑诉(2015)33号
- 辩护人:熊和清律师(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肖某、袁某联系口岸货源并介绍购买,徐某购得一千余吨所谓含铜物料,实为禁止进口的矿渣,磨粉后配矿出售。徐某、袁某投案自首,徐某交纳环境修复治理费四十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熊和清提出部分购买事实证据不足,并主张徐某自首、已交修复费。法院认定三人均构成本罪,对徐某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肖某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袁某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说明
说是买来炼铜、已经交了修复费,同案仍有人被判实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购买进口矿渣磨粉配矿出售,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是开车赚钱或已经交了修复费,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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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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