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粤0303刑初1137号。法院认定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姓名已脱敏。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粤0303刑初1137号
  • 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广东)
  • 起诉书:深罗检刑诉[2017]989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法院对部分集资数额予以认定、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证明罗某某负责讲课并指挥现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罗某某认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辩护人认为系从犯。法院认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和律所。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向公众募集资金,数额较大,构成集资诈骗罪,应认定为主犯。判决:罗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说明

讲课、指挥现场,本例被评价为主犯。从犯意见未采纳。

家属能对照什么

  • 部分数额因证据不足未认定,其余部分仍定罪。
  • 主张从犯必须有证据,本例该意见未被采纳。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集资诈骗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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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罪名对照见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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