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0)泌刑初字第188号。法院认定王华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0)泌刑初字第188号
  • 法院:泌阳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泌检刑诉(2010)27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王华峰家中财产及支出折合人民币2223727.58元,能说明来源1912000元,余款311727.58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案发后主动交纳该差额。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王华峰开庭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行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差额311727.58元予以追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华峰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免予刑事处罚。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311727.58元,予以追缴。

说明

说是已经主动交了差额,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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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九十五条。罪名对照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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