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案号(2009)新刑初字第694号。法院认定陈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辩护人魏晔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09)新刑初字第694号
  • 法院:新郑市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新郑检公刑诉(2009)566号
  • 辩护人:魏晔律师(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陈聪合法收入主要为工资共计527288.21元,财产、支出扣除部分款项后,差额533149.06元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魏晔到庭。法院认定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聪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说明

说是有部分钱是别人委托购房款,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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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九十五条。罪名对照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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