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124刑初7号。法院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于长义律师(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鲁0124刑初7号
- 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3号
- 辩护人:于长义律师(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梁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于长义律师主张与尹某甲、任某某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应付的是工程劳务费用。法院未采纳无罪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于长义律师辩称,梁某某与尹某甲、尹某乙、付某某、张某某及任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的是工程劳务费用,不应认定为劳动报酬,指控不成立。法院认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辩护人作了无罪意见,法院仍定罪。免予刑事处罚不是无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工程劳务费和劳动报酬的区分,是常见争点,不能事先保证无罪。
- 经政府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是构罪条件之一。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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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等规定。罪名对照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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