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1324刑初423号。法院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苏1324刑初423号
  • 法院:泗洪县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洪某刑一刑诉(2021)Z261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法院判决许某(另案)支付多名农民工工资等共计98335元未履行。许某明知对方是失信被执行人,仍按安排将购买的二手车登记在自己名下供其使用,帮助隐匿财产。归案后如实供述,审理中履行还款255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许某不持异议,认罪认罚。法院认定从犯、坦白,可以宣告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帮助负有执行义务的人隐匿财产,情节严重,系从犯。判决: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说明

车不是自己欠的钱,帮人隐匿财产也可能构成本罪。本例从犯拘役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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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罪名对照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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