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安刑初字第00185号。法院认定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安刑初字第00185号
- 法院:安阳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安县检刑诉(2014)86号
- 辩护人:刘艳忠律师、王岚律师(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侯某甲与魏某甲玩牌口角后,打电话叫来二、三十人携带钢筋棍前往对方家,双方持械互殴,有人受轻伤、有人受轻微伤。后达成调解。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二位辩护人对事实、罪名无异议,提出属自首、已调解谅解、被害人有过错,建议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认定自首并谅解,对免刑意见不予采信。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持械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说明
辩护人建议免刑未被采纳。叫人持棍上门,本例按持械评价。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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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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