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冀0429刑初156号。法院认定邢建生、邢建彬、魏山的聚众哄抢财物价值7735元,构成聚众哄抢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石现科律师(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冀0429刑初156号
  • 法院:永年县人民法院(河北)
  • 起诉书:永检公诉刑诉(2015)226号
  • 辩护人:石现科律师(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6年8月21日,邢建生纠集亲属二十余人,组织车辆到被害人经营的煤球厂,将该厂生产设备及生活电器哄抢。邢建彬、魏山的积极参与。物价鉴定被抢物品价值7735元。审理中三人将7735元交至法院。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被害人一方认为价格鉴定不真实并要求追究故意毁坏财物罪。法院对重新鉴定意见不予采纳,并指出公诉机关未指控故意毁坏财物罪。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邢建生、邢建彬、魏山的均犯聚众哄抢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自己有亲属被害的前因,本例仍按聚众哄抢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前因再大,也不能纠集多人把对方财物拉走。
  • 被害人要求改定其他罪名,要以公诉指控为准。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聚众哄抢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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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聚众哄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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