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冀0429刑初156号。法院认定邢建生、邢建彬、魏山的聚众哄抢财物价值7735元,构成聚众哄抢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石现科律师(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冀0429刑初156号
- 法院:永年县人民法院(河北)
- 起诉书:永检公诉刑诉(2015)226号
- 辩护人:石现科律师(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6年8月21日,邢建生纠集亲属二十余人,组织车辆到被害人经营的煤球厂,将该厂生产设备及生活电器哄抢。邢建彬、魏山的积极参与。物价鉴定被抢物品价值7735元。审理中三人将7735元交至法院。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被害人一方认为价格鉴定不真实并要求追究故意毁坏财物罪。法院对重新鉴定意见不予采纳,并指出公诉机关未指控故意毁坏财物罪。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邢建生、邢建彬、魏山的均犯聚众哄抢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自己有亲属被害的前因,本例仍按聚众哄抢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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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聚众哄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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