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内0302刑初357号。法院认定王春雨、郑国军、唐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张惠清、崔建军律师(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内0302刑初357号
- 法院: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内蒙古)
- 起诉书:海检公诉刑诉(2016)301号
- 辩护人:张惠清、崔建军律师(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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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因经济纠纷,王春雨指使唐浩纠集多人、郑国军纠集多人,于多日用数台半挂大卡车将厂区大门封堵,扰乱生产、销售秩序。三人均投案。被害方出具谅解书。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事出有因、自首、初犯,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法院认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春雨、郑国军、唐浩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对方欠钱、也谅解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因经济纠纷用卡车堵厂门,可能构成本罪。
- 对方谅解可能影响量刑,不能事先保证免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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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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