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24)浙0212刑初54号。法院认定胡某某、王某、黄某聚众淫乱。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4)浙0212刑初54号
  • 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甬鄞检刑诉(2023)1649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法院认定事实、证据与指控一致,胡某某、王某、黄某聚众进行淫乱活动,黄某自首。公开文书未展开具体活动经过。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构成聚众淫乱罪,认罪认罚,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黄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告人黄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说明

说是没有收费,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三人聚众进行淫乱活动,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没有收费,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聚众淫乱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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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罪名对照见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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