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案号(2024)冀0132刑初144号。法院认定魏某慧聚众淫乱,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辩护人杜园园律师(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4)冀0132刑初144号
- 法院:元氏县人民法院(河北)
- 起诉书:元检刑诉〔2024〕123号
- 辩护人:杜园园律师(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法院认定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魏某慧系聚众淫乱活动首要分子,自动投案并认罪认罚。公开文书未展开具体活动经过。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法院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认定构成聚众淫乱罪,自首、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魏某慧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自愿参加,本例作为首要分子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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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罪名对照见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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