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甬东刑初字第379号。法院认定开设赌场罪,毛某甲、项某等被宣告缓刑。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甬东刑初字第379号
- 法院: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甬东检公诉刑诉(2014)1191号
- 辩护人:刘建永律师(浙江大衡律师事务所)。公开文书未写明专为哪一名被告人辩护
- 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1月13、14日至1月20日,毛某甲、项某在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一调剂行二楼开设赌场,每天纠集20至50人采用“三明”方式赌博,抽头渔利共计4万余元。王某甲负责记账获利2万元;石某提供场地;另有人记牌局、望风。1月20日查获参赌四十余人。项某、王某甲于1月27日投案。毛某甲、王某甲已退缴非法获利。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对辩护人刘建永律师的意见予以采纳,没有逐句抄录,也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公开文书未写明其专为哪一名被告人辩护。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开设赌场事实。判决毛某甲犯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案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缓刑或实刑。本页只把毛某甲、项某的开设赌场缓刑结果作为对照。
说明
开了约一周、抽头四万余元仍对主犯宣告缓刑,不能保证其他赌场案件同样处理。同案有人被实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罪名对照见开设赌场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