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甬东刑初字第379号。法院认定开设赌场罪,毛某甲、项某等被宣告缓刑。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甬东刑初字第379号
  • 法院: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甬东检公诉刑诉(2014)1191号
  • 辩护人:刘建永律师(浙江大衡律师事务所)。公开文书未写明专为哪一名被告人辩护
  • 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1月13、14日至1月20日,毛某甲、项某在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一调剂行二楼开设赌场,每天纠集20至50人采用“三明”方式赌博,抽头渔利共计4万余元。王某甲负责记账获利2万元;石某提供场地;另有人记牌局、望风。1月20日查获参赌四十余人。项某、王某甲于1月27日投案。毛某甲、王某甲已退缴非法获利。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对辩护人刘建永律师的意见予以采纳,没有逐句抄录,也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公开文书未写明其专为哪一名被告人辩护。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开设赌场事实。判决毛某甲犯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案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缓刑或实刑。本页只把毛某甲、项某的开设赌场缓刑结果作为对照。

说明

开了约一周、抽头四万余元仍对主犯宣告缓刑,不能保证其他赌场案件同样处理。同案有人被实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开了约一周、抽头四万余元仍对主犯宣告缓刑,同案有人被实刑,不能保证其他赌场案件同样处理。
  • 望风、记账、提供场地,本例均被起诉。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开设赌场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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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罪名对照见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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