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丽莲刑初字第522号。法院认定胡某修林道未办成采伐证即砍树,构成滥伐林木罪,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丽莲刑初字第522号
  • 法院: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丽莲检刑诉(2014)11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村集体决定修林道,胡某着手办证未成,即指使工人将道路经过路段林木砍伐,售得人民币60500元。勘验立木蓄积47.3立方米。后将该款交入村集体账户。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公诉机关认定有自首情节。法院认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滥伐林木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钱交进村里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修林道先砍后办证,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 卖树款交进村集体,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滥伐林木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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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滥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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