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江开法刑初字第546号。法院认定余某某内幕交易,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70000元。辩护人路伟国律师(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江开法刑初字第546号
- 法院:开平市人民法院(广东)
- 起诉书:开检诉刑诉(2014)528号
- 辩护人:路伟国律师(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余某某在增资扩股项目磋商期间,利用安装无线局域网的职务便利看到相关文件,使用其母亲账户连续买入某某股份股票累计20.91万股,累计买入金额741571元,后全部卖出成交1111583元,获利367505.9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余某某辩称只是无意看到文件小标题;辩护人提出所见报告不是内幕文件。法院仍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70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余某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70000元。
说明
说是只是无意看到文件标题,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利用职务便利获悉增资信息后买入,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无意看到,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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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罪名对照见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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