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浙绍刑初字第12号。法院认定韩翔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一千元。辩护人虞伟庆、庞佳轶到庭,公开文书未记载律师事务所。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浙绍刑初字第12号
- 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绍市检刑诉(2014)7号
- 辩护人:虞伟庆、庞佳轶律师(公开文书未记载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韩翔受指派考察拟合作项目后,将重组内幕信息电话泄露给杨永生;杨永生操作账户合计买入时代科技股票1683186股,交易金额9714882元,后抛售亏损约300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韩翔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一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韩翔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一千元。
说明
说是最后亏了约三百万,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把重组内幕信息告诉别人去买,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最后亏了,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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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罪名对照见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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