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03刑初12号。法院认定鹿某内幕交易,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鲁03刑初12号
- 法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淄检公二刑诉[2016]2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11月,鹿某在美国参与公司引入控股股东的谈判,知悉内幕信息后通过微信传递给他人,授意家人在敏感期内买入鲁阳公司股票121800股,金额1043326元,非法获利115673.94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鹿某对指控供认不讳。法院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鹿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说明
说是只让家人买、自己没直接下单,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获悉内幕信息后让家人买入,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自己没下单,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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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罪名对照见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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