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0321刑初269号。法院认定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苏0321刑初269号
- 法院:丰县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丰检诉刑诉〔2016〕265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毕某担任环保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期间,预收两家企业排污费共13万元不上交,用于归还家庭做生意欠款。案发前全部归还。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毕某到庭。法院认定坦白,案发前归还,可以宣告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判决: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预收费不上交拿去还债,本例评价为进行营利活动。归还后仍可能判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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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等规定。罪名对照见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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