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玉刑初字第246号。法院认定挪用公款罪,对张某甲、张某乙、宋某均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玉刑初字第246号
- 法院:玉田县人民法院(河北)
- 起诉书:玉检刑诉(2014)139号
- 辩护人:吴玉婷律师、杨国英律师、辛文国律师(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院长张某甲以白条从出纳张某乙保管的公款中挪用141000元还债;宋某多次白条支款76500元用于个人开支。公款已归还。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三位辩护人到庭,未单独摘录口头辩护词全文。法院对三人均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张某甲、张某乙、宋某犯挪用公款罪,均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白条支公款还债或日常开支,本例仍按挪用公款定罪。出纳经手保管,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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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相关规定。罪名对照见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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