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湘0502刑初30号。法院认定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湘0502刑初30号
  • 法院: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湖南)
  • 起诉书:双检公诉刑诉(2018)1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肖某某从事艺术类考生招生工作中经手报名费,结余公款存于私人账户,挪用714360.73元用于出借营利、购买理财产品(获利2870元)和炒股。立案侦查前已全部归还学校。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退缴违法所得2870元上缴国库。

说明

七十余万元公款私用,立案前还清仍定罪。免刑不是无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报名费放进私人账户买理财、炒股,可能被评价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 立案前还清不等于不追究刑事责任。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挪用公款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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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相关规定。罪名对照见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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