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2)博刑初字第68号。法院认定牛风岐挪用特定款物,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2)博刑初字第68号
  • 法院:博爱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博检刑诉(2012)31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6年至2007年,际西村会计从镇民政所领取唐某、鲁某、古某特困户救济款共计19000元,牛风岐指使各给900元,将剩余16300元用于偿还村委会食堂欠款和购买蔬菜送给相关部门。案发后退出16300元并退还三户。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牛风岐对指控无异议。法院认定挪用特定款物情节严重,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牛风岐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给村里还账,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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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罪名对照见挪用特定款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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