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晋0424刑初字第82号。法院认定于某某挪用特定款物,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晋0424刑初字第82号
- 法院:屯留县人民法院(山西)
- 起诉书:屯检公诉刑诉〔2016〕73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0年1月25日屯留县农业局拨付常金村救灾补助款20万元。于某某将其中15.5万元支付取暖工程款,33820元支付新农合,其余陆续用于绿化、修路等。离任时账面余额13935.09元,认定挪用特定款项共计31064.91元。于某某于2015年6月8日投案自首。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于某某对指控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给村里修路、交医保,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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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罪名对照见挪用特定款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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