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晋0424刑初字第82号。法院认定于某某挪用特定款物,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晋0424刑初字第82号
  • 法院:屯留县人民法院(山西)
  • 起诉书:屯检公诉刑诉〔2016〕73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0年1月25日屯留县农业局拨付常金村救灾补助款20万元。于某某将其中15.5万元支付取暖工程款,33820元支付新农合,其余陆续用于绿化、修路等。离任时账面余额13935.09元,认定挪用特定款项共计31064.91元。于某某于2015年6月8日投案自首。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于某某对指控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给村里修路、交医保,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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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罪名对照见挪用特定款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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