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川0121刑初114号。法院认定挪用资金罪,免予刑事处罚。免刑仍是有罪判决。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川0121刑初114号
- 法院:金堂县人民法院(四川)
- 起诉书:金检公诉刑诉(2017)109号
- 辩护人:杨长春律师(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彭某某通过招聘进入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从事挖掘机等机械销售。2011年4月13日和2013年4月8日,其作为销售代表以融资租赁方式分别向杨某志、杨某华销售挖掘机,代公司收取购机首付款8.5万元和5万元共计13.5万元后未交回公司,挪作他用。2016年9月7日归还全部款项。彭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辩称钱是为提高业绩借给其他客户买车,并非自己占有,且公司账户管理混乱。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杨长春律师提出:其中约8.2万元已超过追诉时效,剩余5万元未达数额起点,应终止审理、免予刑事处罚;公司管理混乱,被告人已退清、无前科,建议从轻并适用缓刑。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对追诉时效、分割计算、终止审理意见不予采纳;对坦白、全部退还、公司管理欠缺等从轻意见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构成挪用资金罪。如实供述系坦白,已全部退还,犯罪情节较轻。判决:彭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等规定。
说明
辩护人把两笔款项拆开、主张过追诉时效,法院认为连续挪用不能分割计算。退清款项后仍定罪免刑,不是无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罪名对照见挪用资金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