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川0121刑初114号。法院认定挪用资金罪,免予刑事处罚。免刑仍是有罪判决。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川0121刑初114号
  • 法院:金堂县人民法院(四川)
  • 起诉书:金检公诉刑诉(2017)109号
  • 辩护人:杨长春律师(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彭某某通过招聘进入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从事挖掘机等机械销售。2011年4月13日和2013年4月8日,其作为销售代表以融资租赁方式分别向杨某志、杨某华销售挖掘机,代公司收取购机首付款8.5万元和5万元共计13.5万元后未交回公司,挪作他用。2016年9月7日归还全部款项。彭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辩称钱是为提高业绩借给其他客户买车,并非自己占有,且公司账户管理混乱。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杨长春律师提出:其中约8.2万元已超过追诉时效,剩余5万元未达数额起点,应终止审理、免予刑事处罚;公司管理混乱,被告人已退清、无前科,建议从轻并适用缓刑。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对追诉时效、分割计算、终止审理意见不予采纳;对坦白、全部退还、公司管理欠缺等从轻意见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构成挪用资金罪。如实供述系坦白,已全部退还,犯罪情节较轻。判决:彭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等规定。

说明

辩护人把两笔款项拆开、主张过追诉时效,法院认为连续挪用不能分割计算。退清款项后仍定罪免刑,不是无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两笔首付款相隔两年,本例仍按连续挪用评价,不能自行拆成“一笔过时效、一笔不够立案”。
  • 全部退还是这份判决免刑的重要情节,不能保证退清就免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挪用资金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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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罪名对照见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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