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苏0509刑初173号。法院认定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姓名已脱敏。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律师姓名。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3)苏0509刑初173号
-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江苏)
- 程序:速裁程序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律师姓名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21年5月至9月,窦某某在南京某公司吴江分公司担任销售经理期间,要求客户把运费支付到其指定的个人账户,多次挪用客户应付该公司的运输费用共计人民币356973元。归案后如实供述。2022年1月17日赔偿该公司356973元并取得谅解。2023年2月23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律师姓名。记载其在辩护人在场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构成挪用资金罪。如实供述从轻,认罪认罚从宽,已退还并谅解酌情从轻。判决: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说明
公开文书未写辩护律师姓名,不代表同类案件都没有律师。退还三十余万元后仍定罪并宣告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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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罪名对照见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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