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嘉南刑初字第630号。法院认定骗取贷款罪,对张某、吴某甲、金某均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嘉南刑初字第630号
  •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嘉南检刑诉(2015)623号
  • 辩护人:徐宗新律师、杨汇律师(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张某为偿还天和公司贷款,通过吴某甲找到他人伪造阮某名下600万元存单、公证书等,金某冒充代理人办理质押,2013年11月29日以唐鸿光电公司名义从浦发银行南湖支行贷得500万元并已归还;2014年5月30日又以相同方式和虚假购销合同再贷500万元,同年10月归还。吴某甲违法所得13万元,金某3.5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二位辩护人提出骗取金额应定为500万元而非1000万元;张某应认定为自首;贷款在立案前已归还且有足额不动产担保,请求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对数额异议不予采纳,认定三人均有自首情节,未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情节轻微。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以伪造存单质押的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共计1000万元,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决:张某、吴某甲、金某均免予刑事处罚;退缴违法所得11万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吴某甲5万元、金某0.5万元。

说明

假存单连贷1000万元,法院仍认定特别严重情节后免刑。不能保证同等数额都免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伪造存单质押属于欺骗手段骗取贷款。
  • 立案前还清、自首,本例免刑;辩护人主张只算500万元未被采纳。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骗取贷款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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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罪名对照见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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