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1525刑初102号。法院认定骗取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鲁1525刑初102号
  • 法院:冠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冠检公刑诉[2016]100号
  • 辩护人:李月川律师(山东兴鲁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9月5日,李某戊伙同李某丁虚构贷款用途,以李某丁名义从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兰沃支行骗取贷款40万元,由李某戊用于超兴轴承公司经营;李某甲作为客户经理明知而以他人名义贷款自用,积极协助办理。到期未还后,李某丁归还全部本息,银行对李某甲表示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李月川律师提出可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认定如实供述,悔罪深刻,贷款本息已还,银行谅解,情节轻微。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明知骗取贷款而予以办理,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银行内部人员帮忙办假名贷款,本例仍定罪。还清本息后免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客户经理明知假名贷款仍办理,可能与借款人构成共同犯罪。
  • 本息还清、银行谅解影响是否免刑,不能事先保证。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骗取贷款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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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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