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案号(2009)登刑初字第406号。法院认定王三怀破坏电力设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辩护人蔡银河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09)登刑初字第406号
- 法院:登封市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蔡银河律师(河南景国计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王三怀酒后到石材厂,将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的一根电线拽断,变压器着火,零壳、机芯、表箱损坏,7家石材厂停工,鉴定损失98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蔡银河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三怀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酒后失控,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罪名对照见破坏电力设备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