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新刑初字第0271号。法院认定杜某某破坏电力设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新刑初字第0271号
  • 法院: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杜某某先后2次用老虎钳、扳手窃得小区4幢楼正在使用的电表箱内接地铜线12根、接地镀锌铜排25块,电路失去接地保护。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杜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说明

说是只是偷铜线,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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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罪名对照见破坏电力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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