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0922刑初222号。法院认定张起亮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辩护人王建涛、扈世康律师(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豫0922刑初222号
  • 法院:清丰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清检公诉刑诉(2017)122号
  • 辩护人:王建涛、扈世康律师(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6年4月18日,王全胜进入弱电井,由张起亮电话指挥将河南省广播电视通信一级干线光缆割断,造成省级传输网设施被破坏,郑州、新乡、鹤壁、安阳、濮阳、开封共计6个地市广播电视信号由环路保护传输变成单链路传输,并造成相关有线电视及专网信号中断10小时15分钟。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张起亮、王全胜对指控没有异议,并与被害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法院认定张起亮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起亮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王全胜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说明

说是为了业务竞争、已经赔偿谅解,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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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罪名对照见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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