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鱼刑初字第55号。法院认定刘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鱼刑初字第55号
- 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鱼检公刑诉(2015)43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10月21日,刘某因正在使用的有线电视传输光缆低垂于其麦地里,影响种植小麦,持手钳将该光缆剪断,造成信号中断7小时,致鱼台县、微山县约15万有线电视用户无法收看电视节目。被破坏光缆价值及相关维修费用共计2308元,刘某已赔偿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刘某对指控没有异议。法院认定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说明
说是光缆挡了种麦、已经赔了两千三百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光缆挡地就剪断,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了两千三百元,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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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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