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威环刑初字第30号。法院认定许某某破坏交通工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辩护人夏清华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威环刑初字第30号
- 法院: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威环检公诉刑诉(2013)483号
- 辩护人:夏清华律师(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许某某与刘某因购买大客车等问题产生矛盾,2013年9月15日3时许携带壁纸刀片,将刘某停放在小区楼前停车场的金龙大客车四条轮胎外侧划破后逃离。诉讼中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许某某开庭无异议,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并取得谅解。法院认定破坏汽车,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只划了轮胎、已经赔了10万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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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一十六条。罪名对照见破坏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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