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0312刑初248号。法院认定张某破坏交通工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辩护人王玉峰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苏0312刑初248号
  • 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铜检诉刑诉[2018]204号
  • 辩护人:王玉峰律师(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张某因工作过程中与杨某产生矛盾,2017年8月16日20时许蒙面至某4S店传达室门口,使用老虎钳将杨某停放在该处的雪佛兰轿车左后刹车油管、左后轮速传感器线剪断后离开。杨某驾驶该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现损坏并及时采取措施。案发后主动赔偿并取得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王玉峰提出张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且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法院予以采纳,认定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说明

说是被害人及时发现、已经赔偿谅解,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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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一十六条。罪名对照见破坏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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