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晋0581刑初字290号。法院认定篡改高考志愿数据,对魏某甲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晋0581刑初字290号
- 法院:高平市人民法院(山西)
- 起诉书:高市检公诉刑诉(2016)235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6年7月3日下午5时28分,魏某甲因与同学魏某乙有矛盾,利用在校期间获悉的考号和密码,登陆山西省招生考试网,将魏某乙填报志愿中“专业是否服从调剂”由“是”更改为“否”,致使魏某乙未被某大学护理学专业录取,而被该校其他专业录取。家属进行经济补偿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魏某甲当庭认罪、悔罪并递交书面悔过书,请求从宽处理,法院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魏某甲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只改了一个选项,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改高考志愿数据,可能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理。
- 同学最后仍被该校录取,不等于没有后果严重。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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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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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罪名百科: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和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