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晋0581刑初字290号。法院认定篡改高考志愿数据,对魏某甲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晋0581刑初字290号
  • 法院:高平市人民法院(山西)
  • 起诉书:高市检公诉刑诉(2016)235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6年7月3日下午5时28分,魏某甲因与同学魏某乙有矛盾,利用在校期间获悉的考号和密码,登陆山西省招生考试网,将魏某乙填报志愿中“专业是否服从调剂”由“是”更改为“否”,致使魏某乙未被某大学护理学专业录取,而被该校其他专业录取。家属进行经济补偿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魏某甲当庭认罪、悔罪并递交书面悔过书,请求从宽处理,法院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魏某甲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只改了一个选项,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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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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