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川0603刑初550号。法院认定修改计算机储存数据,非法获利9000元,对杨某某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张志军律师(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川0603刑初550号
- 法院: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四川)
- 起诉书:旌检公刑诉〔2017〕513号
- 辩护人:张志军律师(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杨某某系住房保障部门事业编制工作人员,2012年至2013年请托本单位系统维护人员郭某篡改房产信息,以商品住房网上签约备案又撤销买卖合同的方式,提供虚假合同帮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从中收受4000元、5000元,分给郭某3000元。已退缴全部赃款9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张志军律师提出只是请托郭某修改数据,有自首,请求免予刑事处罚。法院采纳系请托修改、构成自首的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免予刑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
说明
自己没直接敲键盘,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请同事改系统数据,自己仍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退缴9000元后免刑,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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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罪名对照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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