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川0603刑初550号。法院认定修改计算机储存数据,非法获利9000元,对杨某某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张志军律师(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川0603刑初550号
  • 法院: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四川)
  • 起诉书:旌检公刑诉〔2017〕513号
  • 辩护人:张志军律师(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杨某某系住房保障部门事业编制工作人员,2012年至2013年请托本单位系统维护人员郭某篡改房产信息,以商品住房网上签约备案又撤销买卖合同的方式,提供虚假合同帮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从中收受4000元、5000元,分给郭某3000元。已退缴全部赃款9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张志军律师提出只是请托郭某修改数据,有自首,请求免予刑事处罚。法院采纳系请托修改、构成自首的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免予刑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

说明

自己没直接敲键盘,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罪名对照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