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泰山刑初字第345号。法院认定删除计算机系统数据,后果严重,对朱某甲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乔建奎、戚桂花律师(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泰山刑初字第345号
  • 法院: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泰山检刑诉(2013)331号
  • 辩护人:乔建奎、戚桂花律师(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2月至3月,朱某甲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某公司计算机服务器密码并入侵,获取客户信息后对客户车辆进行干扰,客户车辆信息被删除。经鉴定,计算机系统数据被损坏造成损失1.32万元。某电子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单位15000元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没有证据证明朱某甲在特定时段实施删除,且不构成后果严重。法院对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予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朱某甲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删了客户数据、后来赔了钱,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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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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