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菏牡刑初字第128号。法院认定范某破坏军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起诉书文号,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菏牡刑初字第128号
  • 法院: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记载起诉书文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范某犯破坏军婚罪。公开文书未展开同居或结婚的具体经过。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范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说明

说是双方自愿,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与军人配偶同居或结婚,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双方自愿,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破坏军婚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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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罪名对照见破坏军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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