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菏牡刑初字第128号。法院认定范某破坏军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起诉书文号,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菏牡刑初字第128号
- 法院: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记载起诉书文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范某犯破坏军婚罪。公开文书未展开同居或结婚的具体经过。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范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说明
说是双方自愿,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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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罪名对照见破坏军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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