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案号(2013)灵刑初字第24号。法院认定刘根枝破坏军婚,黄承华重婚。公开文书未记载起诉书文号,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灵刑初字第24号
  • 法院:灵宝市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记载起诉书文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刘根枝犯破坏军婚罪,黄承华犯重婚罪,并判决解除二人非法婚姻关系。公开文书未展开同居或结婚的具体经过。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判处刘根枝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黄承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非法婚姻关系予以解除。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根枝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黄承华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根枝、黄承华的非法婚姻关系予以解除。

说明

说是后来登记成了夫妻,本例破坏军婚一方仍处实刑,同案重婚适用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与军人配偶形成非法婚姻,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后来登记成夫妻,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破坏军婚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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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罪名对照见破坏军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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