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嘉南刑初字第123号。法院认定覃某犯破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嘉南刑初字第123号
-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嘉南检刑诉(2013)1053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覃某在某工地门口为截取光缆线外的塑料套管,用钢锯、榔头、铁锥将当地军用机场军用通信光缆砸断,造成军用通信中断3小时50分。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覃某对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法院认定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覃某犯破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作案工具钢锯、榔头及铁锥各一把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只要套管、不是要破坏通信,本例仍按故意破坏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工地截取套管砸断军用光缆,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要套管或已经赔偿谅解,不等于一定按过失处理。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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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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