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川0502刑初50号。法院认定肖永炼破坏选举,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辩护人张玉川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川0502刑初50号
  • 法院: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四川)
  • 起诉书:泸江检公刑诉(2017)39号
  • 辩护人:张玉川律师(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肖永炼主持某村选区投票,冯国清计票时发现王建富赞成票较少,二人合谋将王建富赞成票虚增200余票并当场宣布当选。其后王建富取出并烧毁280张真实选票,自己填写280张赞成票放入票箱替换。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三被告人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法院认定均构成破坏选举罪,对肖永炼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肖永炼犯破坏选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冯国清、王建富犯破坏选举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已经认罪、只是改了票数,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计票时给自己人加票再烧真票,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或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破坏选举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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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五十六条。罪名对照见破坏选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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