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案号(2013)金浦刑初字第880号。法院认定陈某甲、陈某乙破坏选举,分别判处缓刑。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金浦刑初字第880号
- 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浦检刑诉(2013)862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陈某乙向多个村干部赠送装有现金2000元或3000元的礼品袋并宴请,后又送给两名村干部人民币20000元、7000元。陈某甲宴请并送香烟,后又送给多人每人人民币10000元。候选人确定后,陈某乙将50万元付给陈某甲作为退出补偿。陈某甲其后投案。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二被告人无异议。法院认定均构成破坏选举罪,陈某甲系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某甲犯破坏选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乙犯破坏选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没收扣押现金人民币607000元等。
说明
说是已经自首、事后又去举报,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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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五十六条。罪名对照见破坏选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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