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0782刑初586号。法院认定李红雨、金祚兴、何维跃破坏选举,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辩护人赵巧娟、楼青松、徐至成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浙0782刑初586号
-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义检刑诉[2017]521号
- 辩护人:赵巧娟律师(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楼青松、徐至成律师(浙江红太阳(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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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李红雨、金祚兴同为市人大代表候选人,经村主任何维跃协调,李红雨支付金祚兴人民币30万元作为放弃竞选的补偿。何维跃向本村村民游说为李红雨拉票。金祚兴案发后退出该30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犯罪、自首、从犯等意见,法院未全部采纳。认定三人均构成破坏选举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红雨、金祚兴、何维跃犯破坏选举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已经退钱、只是帮忙游说,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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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五十六条。罪名对照见破坏选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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